情况判决方式的适用与限制
■案号 一审:(2009)宿中行初字第0006号 二审:(2010)苏行终字第0059号
[案情]
原告:葛筱玲.
被告: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盐城中茵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于2002年12月通过竞价购买方式受让盐城市一破产企业一宗面积为568.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并于2003年3月领取了房屋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3年3月10日.2003年8月,被告决定对原告房屋所在地段实施旧城改建,经公开挂牌出让,第三人获得了该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6月,原告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获知该颁证行为,并多次向相关机关进行投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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