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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性判定应避免“事后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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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977号 二审:(2011)高行终字第109号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成都天成碳一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是申请日为2004年3月15日的名称为"用甲醇生产二甲醚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二甲醚可用作化工原料、制冷剂、新型清洁能源等,用途十分广泛.气相催化脱水法制二甲醚是以甲醇为原料生产二甲醚的现有方法之一,该反应为脱水反应(生成水的反应),其反应式为2CH3OH→H3COCH3+H20+23.4KJ/mol.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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