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机构在贵金属延期交易强行平仓前负有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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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机构在贵金属延期交易强行平仓前负有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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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5号 二审:(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0号 [案情] 原告:蒋军.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梅林支行).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被告: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 2011年4月2日,招行梅林支行代表招商银行与蒋军签订的《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招商银行代理蒋军向金交所申请贵金属延期交易委托,并代理蒋军进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处理等业务.蒋军可通过招商银行的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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