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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不作为构成义务违反时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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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09)青民四初字第2号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FOUR ACE INT'L LIMITED(香港).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丰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7月2日,原告和被告通过传真方式签订编号为CL080301的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98公吨聚丙烯H430,单价为1990美元/公吨成本加运费付至青岛港(CFR QINGDAO),金额为394020美元,25公斤标准包装,原产地韩国,不迟于2008年7月31日装船,卸货港为中国青岛,提单日期后90天付款,信用证必须不晚于2008年7月9日发出,信用证受益人为原告,接收行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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