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推定力和林权滥用之禁止问题辨析
■案号 一审:(2011)湖安民初字第29号 二审:(2011)浙湖民终字第392号
[案情]
原告(上诉人):伍海胜.
被告(被上诉人):伍海平.
原告伍海胜与被告伍海平系兄弟关系.1983年6月30日,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政府向伍宝兴(系原被告之父)颁发自留山使用证,确认其为户主的家庭对位于昆铜乡独山头村水东坞自留山有长期使用经营权,当时家庭承包户的成员为其与妻子、次子伍海平(被告)、幼子伍海胜(原告)、次女5人.后次女出嫁,次子伍海平单独立户,离开该家庭户;幼子伍海胜因婚配生子,其妻儿进入该家庭户.2006年2月23日,伍宝兴因与长子伍海林、次子伍海平、幼子伍海胜赡养纠纷,经当地村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家庭承包山林及水田由兄弟3人平分承包,其中位于水东坞的柴山由长子伍海林承包,自留山则由伍海平、伍海胜承包.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