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转化型抢劫罪中对公共交通工具不能重复评价
■案号 一审:(2013)东刑初字第00135号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伦孝.
2012年10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穆伦孝在北京市483路公交车上盗窃乘客刘某挎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80元),后被乘客邱某当场发现.被告人穆伦孝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邱某左面部、头前额(左)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穆伦孝被当场抓获.
[审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其行为在财产和人身上均未对他人造成严重侵害,情节比较轻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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