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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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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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执行:(2009)香执字第79号 异议:(2010)香法执异议字第11号复议:(2010)珠中法执复字第13号 [案情]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异议人):珠海市北大希望之星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北大实验学校). 申请执行人:珠海佳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佳润公司). 被执行人:珠海科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教公司). 依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科教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珠海佳润公司返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科教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珠海佳润公司的申请,执行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09)香执字第79号.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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