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委托拍卖所产生的纠纷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案号 一审:(2012)南民一初字第00361号 二审:(2013)滁民一终字第00055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立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立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滁州市联合拍卖有限公司.
1999年11月25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以(1999)来经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赵剑与钟立梅欠来安县水口信用社贷款86000元及相应利息.2006年4月8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前述案件中,裁定对赵剑与钟立梅共同所有的三层6间楼房依法进行公开拍卖.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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