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案号 一审:(2013)甬镇行初字第3号 二审:(2013)浙甬行终字第44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镇海迅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安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镇海人社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林燕.
王宝林与原告迅安公司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4月21日,原告迅安公司盖章确认聘用王宝林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驾驶车辆号牌为浙B77666,聘用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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