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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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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特别程序:(2013)东一法民特字第12号 [案情]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申请人:蓝利. 2008年2月14日,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申请人蓝利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号:穗交银DG2008年个房贷字1132号).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88000元,贷款期限为30年,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执行,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同时,合同还约定被申请人以座落于东莞市南城区四环路南侧孚泰明园4号楼1906号房产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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