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私房动拆迁利益分配问题的论证
■案号 一审:(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157号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吴某某、魏某某.
上海市凯旋路某房屋(以下简称凯旋路房屋)为私房,房屋权利人为被告吴某某,原告李某系被告吴某某、魏某某的外孙,被告吴某某与魏某某系夫妻.
2003年7月9日,凯旋路房屋动拆迁过程中,中山公司(甲方)与被告吴某某(乙方)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以下简称安置协议).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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