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性质的推定应适用共有关系形成时的法律
■案号 一审:(2012)杨民四(民)重字第2号 二审:(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8号
[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某.
程某与宋某曾系恋人关系,双方于2001年起共同生活,后于2004年4月终止恋爱关系.2003年3月26日,程某、宋某与上海元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购买上海市杨浦区本溪路168弄某室房屋(以下简称本溪路房屋).该房屋二审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且房屋预售登记未载明双方共有关系.该房屋价格721978.5元,首付款371978.5元,其中171978.5元由双方共同支付,20万元由程某父亲支付,剩余35万元由宋某向银行申请贷款方式支付.双方从2003年5月起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至2004年4月.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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