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地沟油”案件罪名、主观明知、有毒有害性、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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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地沟油”案件罪名、主观明知、有毒有害性、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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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152号 二审:(2013)浙刑二终字第49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立国,系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实际经营者. 被告人:鲁军、李树军、柳立海、于双迎、刘凡金、王波,均系博汇公司或格林公司员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自2003年始,被告人柳立国在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经营油脂加工厂,后更名为中兴脂肪酸甲酯厂,并转向餐厨废弃油回收再加工业务.又于2009年3月在该县开发区注册成立山东省平阴县博汇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公司),与位于孔村镇的中兴脂肪酸甲酯厂同时运作生产.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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