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封闭式表述方式限定的药品专利的司法认定
■案号 一审:(2008)济民三初字第4号 二审:(2008)鲁民三终字第132号第一次再审:(2010)鲁民再字第33号 第二次再审:(2012)民提字第10号
[案情]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胡小泉.
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山东特利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以下简称特利尔分公司).
胡小泉诉称,其发明专利"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获得授权后,泰盛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了名称为"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的药品,特利尔分公司销售了泰盛公司生产的上述药品.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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