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排除事由的适用
案号 一审:(2012)泰姜行初字第0023号
[案情]
原告:王建设.
被告:姜堰市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姜堰市溢丰饮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建设系第三人姜堰市溢丰饮品有限公司安全、卫生、环保工作的负责人.2010年5月27日至30日,公司放假.29日上午10时,两名外地客户到公司联系业务,办公室杨巧华与原告参加陪同,席中饮酒.12时50分,原告电话通知公司锅炉工到公司保养锅炉.13时10分,原告接到锅炉工电话询问有无镀锌管.13时30分左右,原告回到宿舍.
201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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