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为主张已注销公司遗漏债权的依据
案号 一审:(2012)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05号 二审:(2012)梅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
[案情]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舜环、罗宗环.
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4日,韶关市衡冶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冶公司)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衡冶公司出卖KH2512.7型号及KH2510.16型号的小齿轮各3件给明珠公司,货款总额为144000元.2010年3月31日,经结算,明珠公司尚欠衡冶公司货款90415元,明珠公司亦在衡冶公司发出的企业往来询证函上盖章确认该款项.2012年3月28日,罗舜环、罗宗环以自己原系衡冶公司的股东的身份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明珠公司支付所欠衡冶公司的货款904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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