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事故的认定及格式免责条款的审查
案号 一审:(2012)玄商初字第194号 二审:(2012)宁商终字第952号
[案情]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镇江九龙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起重机向保险公司分别投保起重机械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投保单载明:"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本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签章处盖章确认.
201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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