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因发放补偿款致抵押权人利益受损的法律责任
案号 一审:(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3396号 二审:(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87号
[案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川沙支行).
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工程公司).
被告: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众拆迁公司).
2005年1月13日,案外张冠锋、李金妹与建行川沙支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建行川沙支行给予张冠锋45万元的贷款额度用于经营周转,贷款期限自2005年1月27日至2010年1月27日,李金妹以其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784号底层房产向建行川沙支行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物于2005年1月2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证明号为浦200514011585,房地产价值90万元,债权数额45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上述抵押登记办理后,建行川沙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
201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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