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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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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甬鄞邢初字第1358号 再审:(2012)浙甬刑抗字第2号 再审:(2012)甬鄞刑再字第2号 [案情]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冯慧志.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慧志为获利制作了钓鱼网站和木马病毒程序,专门用于在互联网上盗取他人使用的QQ聊天工具.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冯慧志以贩卖的形式将其制作的钓鱼网站和木马病毒程序提供给覃某、王忠某、王鹏某、王某等人使用,利用户名为刘某、潘某、韦某等人的银行卡收钱,非法获利达10000余元.覃某、王忠某、王鹏某、王某等人利用被告人冯慧志提供的钓鱼网站和木马病毒程序实施诈骗行为,分别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8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201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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