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商铺所有权的界定和行使限制
案号 一审:(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92号 二审:(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28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兴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泉公司)、深圳龙兴联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联泰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开宁于2003年7月18日购买了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兴商业广场2栋2D192号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建筑面积为10.36平方米,2010年7月5日取得房地产证.涉案商铺是龙兴商业广场其中的一个商铺.原开发商深圳市康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纳公司)未对商铺进行独立的分隔,李开宁与康纳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又与其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书,除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返还的租金外,康纳公司再也没有向李开宁支付返租租金.
201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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