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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不足以抵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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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09)普中刑初字第598号 二审:(2010)云高刑终字第522号 复核审:(2011)刑四复70715222号 [案情] 被告人胡俊波,1991年6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3年6月30日至1997年6月10日经三次减刑减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0年7月7日因患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4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俊波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胡俊波当庭否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称是为讨账前往缅甸.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胡俊波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对胡俊波公正判处.

201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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