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处分意识区分网络钓鱼类刑事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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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分意识区分网络钓鱼类刑事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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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91号 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0年5月,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分别以虚假的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铺,并以低价吸引买家.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事先在网游网站(系支付宝公司商户)注册一账户,并对该账户预设充值程序,充值金额为买家欲支付的金额,后将该充值程序代码植入到一个虚假淘宝网链接中.与买家商谈好商品价格后,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各自以方便买家购物为由,将该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程序转入网游网站在支付宝公司的私人账户,再转入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

201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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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1002-4603

11-1602/D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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