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混合物毒品种类的认定及量刑
案号 一审:(2012)通中刑初字第0005号 二审:(2012)苏刑一终字第0096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清山、罗培新、谷长幸.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吕清山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广东省惠州市向被告人罗培新等人购得毒品,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谷长幸在南通市超越神话KTV附近等地向肖永建、任新江等人贩卖.吕清山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790.272克、氯胺酮2001.27克、咖啡因1.04克:罗培新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772.272克、氯胺酮2001.27克、咖啡因1.04克:谷长幸共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1870.52克.
201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