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本案例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丁福如.
被告(反诉原告):石磊.
2008年10月7日,石磊与丁福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丁福如向石磊购买其名下的上海市长宁区某某路189号某幢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为长2008002091,房屋类型花园住宅,建筑面积661.96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2052.9平方米,转让价款人民币5600万元;石磊应于2008年12月18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丁福如进行验收交接:双方于2008年11月8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石磊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屋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丁福如,应当按丁福如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丁福如支付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的违约金:双方应于签订合同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之当日,通过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首期房价款100万元,于2008年10月10日支付剩余首付款2000万元(该款项由中原公司代为保管至双方进入交易中心后转付石磊),尾款100万元由中原公司暂为保管:丁福如以贷款方式支付剩余3500万元.
201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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