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具有物权公示效力
案号 一审:(2012)石行初字第1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三人:刘某.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在2005年10月18日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某小区某号房屋.法院在有关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在原告申请执行该民事判决过程中,得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在2004年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刘某,并办理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现被告以此为由不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认为有关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对原告产生了导致原告所购买的房产不能过户的后果.
2013-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