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治其他疾病的门诊病历不等于受伤证明
案号 一审:(2012)溧行初字第61号 二审:(2013)常行终字第15号
[案情]
原告:罗荣金.
被告: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溧阳人社局).
第三人:溧阳市中鹏染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鹏公司).
原告罗荣金系第三人中鹏公司职工,中鹏公司为罗荣金购买了工伤保险.2011年9月17日晚上23时至次日早上7时,罗荣金在中鹏公司上夜班.次日早上8时下班后,罗荣金向车间主任袁达请假,称自己口嘴歪斜要到医院看病.9月19日,罗荣金到溧阳市人民医院就诊,就诊当天门诊病历记录:"左侧枕后部肿(抽)痛半年,左侧嘴歪斜2天,半年来左侧枕后部抽痛,无恶心呕吐,二天前有跌跤史,当时有头部外伤.近两天来出现左侧嘴歪斜……",诊断结论为左侧周围性、不完全性面瘫.
2013-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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