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法律适用
案号 一审:(2009)西民四初字第302号
[案情]
原告:日本株式会社尼康.
被告:陕西省西安太华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华市场).
被告:朱国平,男,西安市新城区金尼康电动自行车行业主.
被告: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尼康).
原告株式会社尼康诉称,1979年8月15日,原告获得"Nikon"注册商标;1986年2月15日,原告获得"尼康"注册商标.太华市场、朱国平销售的尼康电动车使用了"尼康"、"NICOM".浙江尼康在店招、店内装潢、宣传海报、售后服务凭证等处突出使用"尼康"、"NICOM".太华市场、朱国平销售的尼康电动车产品系由浙江尼康生产.
2013-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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