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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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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09)西民四初字第302号 [案情] 原告:日本株式会社尼康. 被告:陕西省西安太华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华市场). 被告:朱国平,男,西安市新城区金尼康电动自行车行业主. 被告: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尼康). 原告株式会社尼康诉称,1979年8月15日,原告获得"Nikon"注册商标;1986年2月15日,原告获得"尼康"注册商标.太华市场、朱国平销售的尼康电动车使用了"尼康"、"NICOM".浙江尼康在店招、店内装潢、宣传海报、售后服务凭证等处突出使用"尼康"、"NICOM".太华市场、朱国平销售的尼康电动车产品系由浙江尼康生产.

2013-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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