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赁运输形式规避侵权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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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赁运输形式规避侵权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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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2)顺民初字第4309号 [案情] 原告:赵某. 被告:潘某、吴某. 被告:远通物流公司. 被告:人保兴顺支公司. 被告:人保大东支公司. 2012年1月13日17时55分,在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与顺平路南线交叉口,被告潘某驾驶被告远通物流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17156、辽A1593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由南向东行驶时,适有原告赵某之父赵庆民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将赵庆民及电动自行车拖带辗压,造成赵庆民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庆民无责任.原告赵某系死者赵庆民的唯一近亲属.

2013-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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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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