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付款的责任承担
案号 一审:(2008)兰法民二初字第00052号 二审:(2009)新民一终字第160号
申请再审:(2011)民申字第774号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七里河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七里河支行).
乾坤公司在西北地区开展黄金收购的经营业务过程中,与甘肃卡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卡玉龙进行黄金收购合作,从卡玉龙处进行黄金收购.2004年3月9日,乾坤公司在农行七里河支行开立了账户,户名为"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黄金采购部"(以下简称西北采购部).该账户系乾坤公司在西北地区开展黄金收购业务设立的结算专户,并通过该账户及乾坤公司工作人员旭英开设在农行七里河支行的个人结算账户与卡玉龙进行黄金收购业务的结算.
2013-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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