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限制
案号 一审:(2012)玄商初字第507号 二审:(2012)宁商终字第991号
[案情]
原告:梁大力.
被告:俞苗根、华和平.
被告:江苏省南京云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帆公司).
云帆公司于2006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88万元,实收资本88万元,股东出资为:俞苗根48万元(其中42万元为知识产权)、华和平12万元、范仁和8万元、李春莲20万元.2010年3月25日,云帆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增资扩股320万元,并一致同意由梁大力货币出资300万元(分两期)、郑和货币出资2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408万元,股东股权比例为:俞苗根出资48万元,占26.166%;梁大力出资300万元,占51%;李春莲出资20万元,占10.9025%;郑和出资20万元,占5.39%;华和平出资12万元,占4.361%;范仁和出资8万元,占2.1805%.
2013-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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