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应受赔偿的法律依据
案号 一审:(2012)溧民初字第00280号
[案情]
原告:张财香.
被告: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岗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现更名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9日10时40分,在溧水县开发区机场路与宝塔北路十字路口,潘正桂驾驶苏A92665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发路口时,因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正常直行的张财香驾驶其所有的苏AWW499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财香及其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溧水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潘正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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