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共犯互为印证的供述定案时应慎重适用死刑
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93号码 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99号
复核审:(2012)刑三复79564476号 重审:(2013)浙刑三重字第2号
[案情]
2010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喻贵兵等人在浙江省富阳市、杭州市区、德清县等地多次向严增勇、周家勇(均另案处理)等人贩卖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喻贵兵在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春秋南路75号3楼租房,将10克冰毒贩卖给严增勇.
2.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喻贵兵在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春秋南路75号3楼租房,将5克冰毒贩卖给严增勇.
2013-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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