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案情]
原告:焦建军.
被告: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国旅).
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辉旅行社).
2008年12月15日,焦建军与中山国旅签订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焦建军向中山旅行社交纳团费,购买其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游览点为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出发时,系由康辉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中山旅行社未就此转团行为征得焦某同意.2008年12月26日23时许,焦建军乘坐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车在泰国发生交通事故,旅游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焦建军脾破裂、椎压缩性骨折等多处伤情,经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三处十级伤残.康辉旅行社垫付住院费1000元,中山国旅给付焦建军20000元.
2013-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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