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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不构成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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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7号 二审:(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5号 申请再审:(2011)民申字第122号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上海富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日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黄子瑜.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上海萨菲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菲亚公司). 富日公司以黄子瑜、萨菲亚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30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6年,黄子瑜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富日公司,黄子瑜持股40%,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针纺织品的加工制造、销售等.黄子瑜在公司担任监事、副总经理等职,参与经营管理.

2013-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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