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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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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伍秋根. 被告:清流县青溪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溪林业公司). 2011年1月28日,青溪林业公司以王振兰、伍秋根、余育松、林明发、余阿龙、陈华兴6人拖欠木材买卖货款为由,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振兰、伍秋根、余育松、林明发、余阿龙、陈华兴6人支付尚欠货款及利息,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清流县人民法院根据青溪林业公司的申请,对余育松、伍秋根等人分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其中,冻结了本案原告伍秋根的银行存款346093.65元,并于2011年7月25日和2012年1月19日进行了续冻.

2013-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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