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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迟延履行责任的司法困境及实践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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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0)秀法民执字第00213号 [案情] 申请执行人:陈新祥. 被执行人:秀山渝东锰业公司. 原告陈新祥诉被告秀山渝东锰业公司种植收购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0万元.送达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送达后,申请人陈新祥向秀山县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及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中止原判决执行.之后,经再审判决维持一、二审判决.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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