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生产经营和情节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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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生产经营和情节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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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1)奉刑初字第556号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同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同兵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曹同兵因失去向上海朗富快餐盒饭有限公司收购泔脚的机会,而迁怒于得到该收购泔脚生意的陈正金.被告人曹同兵为泄愤报复,于2011年3月20日16时许携带50千克亚硝酸盐至朗富公司,将上述亚硝酸盐投放于被害人陈正金放置在该公司的三个泔脚桶内.后被害人陈正金将上述泔脚运至其位于本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社区卫季村1247号的养猪场用于喂猪.3月23日,上述养猪场内的猪出现呕吐、抽搐等症状,其中173头猪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50875元.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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