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三方法律关系协议之间的效力冲突及解决方案
案号 一审:(2012)黄埔民一(民)初字第835号 二审:(2012)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32号
[案情]
原告:张葳.
被告:格拉慕可企业形象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拉慕可上海公司).
被告:上海中企人力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事务公司).
原告于2006年5月与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中企事务公司前身,以下简称中企资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约定:中企资源公司派遣原告至格拉慕可企业形象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期限自2006年5月20日至2007年5月19日止:同时约定:合同期满前,格拉慕可上海公司未提出终止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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