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期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的程序适用
案号 一审:(2009)顺刑初字第280号 一审:(2010)顺刑初字第244号 二审:(2010)二中刑终字第141号 (2010)二中刑终字第2408号 (2010)二中刑终字第1235号 复核:(2011)高刑核字第149号
[案情]
2007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石山石在北京市顺义区裕龙花园大酒店、中国农业银行顺义支行等地,以为被害人张建红办理进京户口为名,先后3次收取了张建红人民币40万元,并为其中的35万元打了收条.2008年年初,被害人张建红开始催促石山石为其办理户口一事,石山石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张建红告诉石山石如果办不成就退钱,石山石说其没钱.2008年12月初,张建红与石山石在裕龙花园大酒店见面,在张建红的要求下,石山石向张打了一个数额为40万元的借条,借条落款时间为2007年6月1日.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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