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要点
[案情]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省高速公司支付按以下方式计算的赔偿金额:以5680.8万美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自1998年4月16日计至1999年3月4日止的利息及律师费15万元.该判决于2009年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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