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混同经营的司法认定与责任承担
[案情]
原告:浙江昌盛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
被告:广东省东莞市西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伦公司).
被告:柯航.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4年开始,昌盛公司与东莞市西伦电器厂(以下简称西伦厂)开始发生灯具钢化玻璃承揽业务往来.2005年7月28日,西伦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定代表人柯航仍然以西伦厂名义与昌盛公司开展承揽业务.昌盛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承接业务并向西伦厂开具发票,直至2006年10月份,西伦公司告知昌盛公司其名称变更,"从本月起用新的抬头(即西伦公司)开具发票"(此前二者并无业务往来).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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