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车辆购买两份交强险的理赔
[案情]
原告:翁林顺子.
被告:张可臣.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
2009年1月11日,被告张可臣驾驶吉普车(车号牌:粤ZN306港;中国香港号牌:MN689)沿文冠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通过宁冠园住宅区大门前路口时与从宁冠园住宅区大门进入文冠路的由翁林顺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翁林顺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翁林顺子被送往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用152474.70元.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翁林顺子的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可臣和翁林顺子均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可臣系粤ZN306港号及MN689号吉普车的驾驶人.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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