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作为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要件
[案情]
原告(案外人):陶某.
被告(申请执行人):骆某.
被告(被执行人):中保嘉业公司.
骆某因购买中保嘉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与中保嘉业公司之间产生纠纷,骆某于2009年1月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定中保嘉业公司返还骆某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5月作出裁决书,裁决:(一)中保嘉业公司退还骆某购房款等73602元;(二)本案仲裁费8494.08元,由中保嘉业公司承担.送达后,中保嘉业公司未在裁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骆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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