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案情]
原告(再审被申请人、上诉人):深圳市蒲公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公堂公司).
被告(再审申请人、被上诉人):深圳市德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公司).
被告:深圳市凯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虹公司).
1985年8月13日,凯虹公司、市政府驻地方办事处与当地南头村村委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征用该村745.57亩土地.同年12月12日,市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向办事处发出征地通知书同意征地.1988年6月,凯虹公司与当地村委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协议由凯虹公司征用前述土地,并就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等费用的支付进行了约定.1989年6月5日,市政府作出书面批复,同意凯虹公司征用南头村土地605.72亩,用于兴建南头区第二工业村工程.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办理,并按所规定的范围使用土地.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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