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汽车销售商责任之认定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任传标.
被告(被上诉人):姚乐.
被告(上诉人):上海永达星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0年9月23日上午11时50分许,被告姚乐在参加被告上海永达星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星田汽销公司)的试乘试驾活动中,驾驶被告永达星田汽销公司名下牌号为沪JA5375轿车沿浦东新区御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69号向左掉头时,撞到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原告车损人伤.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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