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之审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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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之审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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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美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Meyer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被申请人:上海莹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07年7月6日,申请人美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以共同侵权为由将陈淳建、谢梨华、英属维京群岛商莹旭公司(以下简称商莹旭公司)及被申请人上海莹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旭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商莹旭公司和莹旭公司虽未参加诉讼,但陈淳建作为商莹旭公司的投资人及莹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诉讼中一并进行了抗辩,其认为针对陈淳建、谢梨华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针对境外法人即商莹旭公司、莹旭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无管辖权而应予以驳回,并认为台湾地区法院不应因美亚公司汇款至商莹旭公司在台湾地区开设的OBU账户而取得管辖权.一审程序中,美亚公司提供了包括订货单在内的证据,但陈淳建未提出基于订货单中的仲裁条款进而系争案件应由仲裁解决的主张.2009年6月12日,"台中地方法院"作出96年度重诉字第306号民事判决,驳回美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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