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情]
原告:陈绍宝.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烟草专卖局.
原告陈绍宝起诉称:原告于2008年11月19日,因非法经营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以(2008)甬镇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对原告被查扣的卷烟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于2009年1月6日向原告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一张,在处罚决定书号码一栏填写(2008)甬镇刑初字第283号.原告于2011年7月6日假释出狱后收到此票据.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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