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
[案情]
原告:汤敏,河南金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胡元中,河南金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河南金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军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汤敏诉称:2004年10月18日,金汇通公司申请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变更为5500万元,新增资4000万元.虽然变更登记申请表、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中4000万元记载在胡元中名下,但该次增资过程中,胡元中一手操纵,虚假增资.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胡元中在金汇通公司不享有4000万元人民币股权.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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