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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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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环境公益诉讼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华荣、刘世密.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李华荣、刘世密等人携带钢锯,驾驶三轮摩托车至沪宁高速公路无锡市锡山段的道路一侧,盗伐高速公路防护林内成活的意杨树19棵,后在将锯下的意杨树搬运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因侵犯对象是种植在高速公路旁的防护林,盗伐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造成该路段防护林缺口,破坏了防护林的完整性,并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容易使高速公路路面产生横向风流,给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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