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收取事故预交款行为的性质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0年7月1日,陶某雇请的司机王某驾驶东风牌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无名男子撞倒并造成该男子死亡.同年7月19日,京山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7月22日,陶某向京山县交警大队交纳了7万元事故预交款.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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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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