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收取事故预交款行为的性质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交警收取事故预交款行为的性质

引用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0年7月1日,陶某雇请的司机王某驾驶东风牌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无名男子撞倒并造成该男子死亡.同年7月19日,京山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7月22日,陶某向京山县交警大队交纳了7万元事故预交款.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1-3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人民司法

1002-4603

11-1602/D

2013,(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